多地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允许提取公积金付首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9月3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同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此前已经有多地出台公积金相关政策,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9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文件提出,加大对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9月13日,湖北省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缴存人选择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允许先提后贷,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政还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9月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保障性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标准,不再限定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适用。首套及二套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首套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0%,维持不变。